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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设立审批

编辑:佚名 来源:互联网 更新于:2017-8-22 阅读:

一、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设立审批

二、政策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6.单位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个人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收原件;

2.申请书(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收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收复印件;

5.租赁场地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守法经营承诺书,收原件;

8.经营正版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货发票或收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9. 1寸证件照,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2.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新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新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申请内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及部门领导在《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登录专线系统打印办结告知书、制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盖章,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结告知书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办结告知书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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