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编辑:佚名 来源:互联网 更新于:2017-8-22 阅读: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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