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实施二十年的回顾与思考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出版网 更新于:2018-3-13 阅读:
当前,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制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为核心,以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或修订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复制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25部行政规章为基础,以《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260多部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内容涵盖出版、报刊、印刷或复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众多领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层级最高的4部行政法规。其中,《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是一部专门性的法规,仅适用于地图编制出版; 而《出版管理条例》看似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兄弟一般高”,实则它脱胎于《出版法(草案)》,内容也包括了对出版物印刷或复制、发行、进口等环节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它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应为“父与子”的关系,起着“小出版法”的作用。
《出版管理条例》于1997年1月2日由国务院发布。之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1997年版《出版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台了新的《出版管理条例》,随后又相继进行了四次修订。从1997年至今,已过去整整二十年。二十年来,《出版管理条例》作为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规范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进口活动的出版行政法规,对于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1978年,在经过一场全国性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和思想理论上的拨乱反正之后,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鉴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法无天的状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同志作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强调“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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