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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切中行业哪些“脉门”?

编辑:佚名 来源:西部网 更新于:2017-3-21 阅读:

  我建议,对编、导、演等高收入创作人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应制定明确、细化的征收比率和征收办法;另外,这部分人员的劳务费用按理属于制片成本,但大部分不能提供发票或只能开劳务发票,不属于营改增的抵扣范围。这对电影出品、制作企业来说是个利益攸关的问题。国家应该站出来保护电影企业,要把“潜规则”变成明规则。

  另外,不能把电影企业当作一般现金流支撑的企业同样对待。《大鱼海棠》从创意到成片一共做了12年,其中绝大部分都在花钱,而没有现金流和日常收入。能否在企业征税上采取一些符合电影创作经营规律的特殊办法?

  同时,希望地方税收政策能够对电影产业提供更大的优惠。一些发达国家的部分城市,会通过设立特殊的地方政策来吸引影视投资和外来剧组,以期拉动当地的其他产业。在国内,如万达在山东青岛设立的“东方影都”模式,只要在东方影都制作的影片,企业和政府合作,各减免剧组制作费用的20%,累计减免或返还40%的费用支出,这种方式就很好。

  武剑:这样明确并直接地写出“税收优惠”法律条文,在国内尚属首次。我建议,首先,对于一些机构推进的、有益电影生态的创新举措,如一些电影公司主推的“艺术院线”,扶持的都是“中国导演中国特色”的影片,国家应该给予更多的鼓励政策。

  其次,希望地方政策能在电影税收上有各种不同程度的创新。大力发扬当地影院业、制作业,剧组入驻等电影业态,需要用税收优惠来吸引电影要素的跨地域流动。

  另外,希望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注意到一些行业现象。一是电影院增长速度过快。数据显示,2016年新增1600家影院,造成三、四、五线城市影院平时处于纯粹的闲置状态。国家主管机构是否能够按“人口数量、影院数量”配比出台一些行业指导意见?二是当票补风潮过去后,45元看影片大家是否能够接受?9.9元的价格大战导致产业链上下游各个环节都赚不到钱。久而久之,原来青睐电影产业的各类投资就不再投资了。我认为,只有让电影产业的各个环节都有钱可赚,在大众能接受的价格下拍出好电影,才是电影产业螺旋式上升的阶梯。

  解读四 当合拍片遭遇外汇管制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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